刑事一体化讨论的新火花

人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05月18日 00:58

江溯

我想首先就刚才三位发言人,孙局长、苗庭长还有樊老师的发言进行一个总结。我把这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归为两类,一类是来自于实务的声音,一类是来自于理论界的声音。

从孙局长和苗庭长的发言里面,我们听到的是什么呢?我们听到的是: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公安工作,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还有检察院的工作。孙局长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即行政执法与刑法的衔接,司法的愿望与司法的能力以及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分别阐述了刑事一体化是如何影响刑事司法体系的。他最后的一个结论耐人寻味:如何让我们能够进一步地发挥刑事一体化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作用,需要立法、司法和理论共同的努力。苗庭长主要也是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在刑事审判中,作为法官如何践行刑事一体化:第一点是希望我们的刑事法官進一步学习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为此需要在刑事审判中进一步宣传贯彻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第二点是要实现刑事一体化,必须公开司法大数据,推进犯罪学的研究,以便为我们整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一个科学根据。第三点是公布那些有影响力的案件的信息,以便学者可以更好地对之加以理论研究。从两位来自实务部门第一线的老师的发言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强烈地气。

从樊老师的发言中,我们又看到,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并不只是在中国有同道者,在国际上同样有同道者。樊老师主要从比较法、国际法的角度追溯了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渊源。在中国,当然是储老师首创刑事一体化思想,但是在世界上特别是从德国刑法学的历史来看,实际上我们能看到很多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同道者。我们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英雄所见略同。樊老师刚才为我们追溯了从李斯特到拉德布鲁赫再到耶赛克的整体刑法学的发展。在我看来,整体刑法学的发展在思想上与储老师所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是不谋而合的。樊老师在此基础之上论述了如何通过刑事一体化思想来实现刑法法理这种融通,如何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运用到新兴犯罪例如跨国犯罪的追诉,如何通过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来实现我们刑法体系内部的融通,以及刑法体系与刑法体系之外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融通。我们从樊老师的发言里面闻到了浓浓的德国味儿,很多伟大的德国刑法学家,他们的思想与储老师的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对三位主讲人的发言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我想就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中非常重要,也是今天我们会议里一再提到的刑罚结构问题进行一点思考。储老师对刑罚结构有着非常深邃的见解,他提出,我们的刑罚结构应该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这是一个极具洞察力的刑事政策思想。储老师的这一思想对我们过去三十多年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理论,可以说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储老师所提出的刑罚结构的严而不厉,按照我的理解,主要是指刑法典本身的罪刑结构。从我们最近十年以来的刑事立法的角度看,刑事立法是不是在践行储老师的这种思想?或者说,我们的刑罚结构是不是在朝“严而不厉”这个方向去迈进呢?有一些学者会对此给出肯定的回答,但我个人对此可能还持有一定的怀疑。我认为,或许我们最近十年以来的刑事立法不是在按照储老师所指明的严而不厉的科学方向在迈进,而是在朝一个又严又厉的方向在发展。“严”这个方面很明显地体现在犯罪化:增设新罪或者改造原来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厉”的方面,除减少了在实践中几乎不适用死刑的那些罪名的死刑以外,我们看到的是有期徒刑刑期的大幅度加重。因此,从总体上看,我们的刑事立法并没有严格地按照储老师所指明的科学方向去迈进。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观察最近十年以来刑事司法的状况,却会发现它又是按照储老师所讲的“严而不厉”去迈进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最近十年以来我们的重刑率,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数,从原来占所有犯罪的20%,已经下降到10%以下。因此,虽然我们的刑事立法没有按照储老师所设定的方向去迈进,但是可以说我们的刑事司法是实实在在地按照储老师所设定的“严而不厉”这个方向去迈进的。

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出现了这样的偏差?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我刚才讲到,储老师所讲的严而不厉主要是对于刑法典的刑罚结构的一种描述。大概半年前,有一次在向储老师请教的时候,我斗胆跟储老师提出了我个人的一个说法,叫做“动态的刑罚结构论“。我的意思是,只有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角度才能理解上述偏差,而不能只是静态地观察刑法典的刑罚结构本身。我希望自己能在储老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引下写出这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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